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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峰诉被告刘全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峰,刘全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195号原告张玉峰,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刘全宝,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立案受理了张玉峰诉刘全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张玉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刘全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张玉峰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玉峰已预交),由原告张玉峰负担。审判员  高新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孟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