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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申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报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振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报达海景房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哈尔滨振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报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哈尔滨报达海景房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8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振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报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报达海景房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振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报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哈尔滨报达海景房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振国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提审期间中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能宝审判员  董 华审判员  苏 戈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刘耀国书记员  刘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