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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5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周建英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504号原告周建英,女,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洪峰。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刘世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明静,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英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逯瑞芳人民陪审员  金利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