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都益翔商贸有限公司、杨尚明、辜祝英、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益翔商贸有限公司,杨尚明,辜祝英,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州执字第1136号申请执行人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彬,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益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尚明。被执行人杨尚明,男,生于1982年4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被执行人辜祝英,女,生于1986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蓝宁,经理。申请执行人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益翔商贸有限公司、杨尚明、辜祝英、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协助冻结了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该开发区的债权1000万元,该债权尚未到期。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181220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益翔商贸有限公司、杨尚明、辜祝英、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181220元。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 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