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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特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葛道静、和县中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道静,和县中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特56号申请人:葛道静,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鲁厚尧。申请人:和县中医院。委托代理人,唐平,男,该院纠纷办主任。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葛道静、和县中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葛道静、和县中医院因医疗事故纠纷,于2016年2月24日经和县医疗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和县中医院一次性赔偿葛道静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3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