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特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葛道静、和县中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道静,和县中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特56号申请人:葛道静,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鲁厚尧。申请人:和县中医院。委托代理人,唐平,男,该院纠纷办主任。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葛道静、和县中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葛道静、和县中医院因医疗事故纠纷,于2016年2月24日经和县医疗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和县中医院一次性赔偿葛道静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3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