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3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秦天朋与韶关市鸿峰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天朋,韶关市鸿峰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32执39号申请执行人:秦天朋,男,汉族。被执行人:韶关市鸿峰特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秦天朋与被执行人韶关市鸿峰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乳法桂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韶关市鸿峰特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该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均已抵押给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里水支行并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且正在处理中,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232执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平生审判员 李亚坚审判员 林梓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叶小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