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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某、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3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广义,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某,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张广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唐某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由被告人张某提供赌博机,被告人唐某提供场所,在灵璧县浍沟镇土山西村唐某家中所经营的商店内开设赌场,周某、陈某等人在赌场内进行赌博。二被告人共营利7000余元;被告人张某同期还在灵璧县浍沟镇李宅村刘培明家中所经营的商店内设置赌博机,盈利6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唐某以盈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系自首,且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1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唐某商议,由被告人张某提供赌博机、被告人唐某提供场所,利用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获利二人六四分成。随后,被告人张某购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老虎机”1台放置在灵璧县浍沟镇土山西村唐某家中所经营的商店内供他人赌博。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周某、陈某等人在该台游戏机上进行赌博,二被告人共盈利7000余元,被告人张某分得4000余元,被告人唐某分得3000余元。二、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张某在灵璧县浍沟镇李宅村刘培明家中所经营的商店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老虎机”1台,盈利600余元。2015年10月21日,灵璧县公安局在巡查时发现并扣押被告人张某放置的上述游戏机“老虎机”2台,查获赌资259元。经鉴定,上述2台游戏机可以正常使用,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张某于同年11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两被告人在公安机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一)户籍信息证明,两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自然状况。(二)到案经过证明,两被告人到案情况。(三)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两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等情况。(四)《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据》及《说明》证实,两被告人退赃情况。二、证人证言(一)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唐某家玩赌博机有十二三次,有时是单独玩的,有时和陈平保、陈某一起玩的。(二)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唐某家玩赌博机有二三十次,本村的陈平保等人有时也去玩。(三)证人程某、许某的证言证明,她和唐某是邻居,有时见陈某、陈平保等人去唐某家玩老虎机,玩的钱都不多。三、被告人供述(一)同案人刘培明的供述证明,他在自家开了一个小商店,张某找他要放一台老虎机,盈利和他三七分成,他就同意了,放有一年多,平时也没有人玩,年前年后才有人来玩,挣有一千多元钱。(二)被告人张某在侦查和庭审期间均予以供认。(三)被告人唐某在侦查和庭审期间均予以供认。四、鉴定意见灵璧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认定》载明,在唐某家小商店和刘培明家小商店内查获的两台老虎机具有赌博功能。五、勘验、检查笔录(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照片证明,现场情况。(二)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现场扣押赌具、赌资等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能主动退赃,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二、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三、扣押在灵璧县公安局的赌博工具极速赛车(宝马奔驰)老虎机二台,依法予以没收。(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萍审 判 员  卓 艳人民陪审员  唐栋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 员代  雅 莉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