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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修利清与林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利清,林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2民初350号原告修利清,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武夷山市。被告林建明,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原告修利清与被告林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修利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建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修利清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水泥,均未即时结清货款。2015年9月16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水泥款156789元,被告当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口头承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但之后只在2015年9月30日付款3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水泥款126789元,并支付利息2535元(计至2016年1月16日止),之后利息按2%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被告林建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林建明向原告修利清购买水泥,并于2015年9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欠修利清水泥款156789元,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柒佰捌拾玖圆整,欠款人:林建明,2015年9月16日,”。此后,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仅支付了30000元,对余欠款未予支付,故而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记录证实,欠条有被告本人的签字,且已向被告公告送达,被告未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修利清与被告林建明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的货款156789元,有被告签字确认的欠条为据,原告自认被告出具欠条后已支付30000元货款,系对其不利事实的自认,可以采信。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6789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可主张催告后的利息,原告的起诉系向被告进行催告,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126789元为基数),对原告的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建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修利清支付货款126789元,并从2016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修利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86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283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敬贵代理审判员  陈仁萍人民陪审员  周 翔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冯玉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