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张玉步与冷苏发、冷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步,冷苏发,冷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766号原告:张玉步,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冷苏发,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冷某,男,199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张玉步诉被告冷苏发、冷某健康权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军(2016)皖1225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