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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张玉步与冷苏发、冷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步,冷苏发,冷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766号原告:张玉步,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冷苏发,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冷某,男,199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张玉步诉被告冷苏发、冷某健康权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军(2016)皖1225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