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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5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金华市福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明、陈颖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福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明,陈颖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309号原告:金华市福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371号。法定代表人:徐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琼,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明。被告:陈颖。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华市福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陈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福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君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