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5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金华市福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明、陈颖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福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明,陈颖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309号原告:金华市福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371号。法定代表人:徐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琼,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明。被告:陈颖。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华市福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陈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福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君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