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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山东和盛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黄金家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和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黄金家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313号原告:山东和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德兴中大道***号天衢名郡**号楼*单元*层*号。代表人:王凤英,经理。委托代理人:纪朝辉,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黄金家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号*层*****室。法定代表人:李峰,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和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黄金家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国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安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