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青岛盛鑫昱商贸公司与青岛东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盛鑫昱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东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1225号原告青岛盛鑫昱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东岩建材有限公司。原告青岛盛鑫昱商贸公司诉被告青岛东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盛鑫昱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1元,减半收取2860.5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498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