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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周岩龙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79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30日被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第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曼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9月6日,以给董某某介绍承揽工程为由,在兰州市城关区滩尖子董某某出租房内,与董某某签订兰州新区华夏青瓷博物馆和榆中华夏花园基础土石方工程建筑施工的虚假合同,后于2015年4月27日在上述地点再次与董某某签订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龙口物流中心基础土石方工程承包的虚假合同。先后骗取董某某的工程款保证金85000元,并以给工程负责人送礼、请客骗取董某某61200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解已在案发前还款20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9月6日,以给董某某介绍承揽工程为由,在兰州市城关区滩尖子董某某出租房内,与董某某签订兰州新区华夏青瓷博物馆和榆中华夏花园基础土石方工程建筑施工的虚假合同,后于2015年4月27日在上述地点再次与董某某签订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龙口物流中心基础土石方工程承包的虚假合同。先后骗取董某某的工程款保证金85000元,并以给工程负责人送礼、请客骗取董某某61200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书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和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董某某的报案及陈述、收款明细、齐青的证言、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辩解已在案发前还款20000元。经查,该款项系被害人报案前被告人归还款项,被害人报案时已将该归还款项予以核减。被告人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赃款146200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天飞审 判 员  潘建设代理审判员  徐剑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