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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解鹏飞与罗俊刚、王建伟、杜显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鹏飞,罗俊刚,王建伟,杜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730号申请执行人解鹏飞,男。被执行人罗俊刚,男。被执行人王建伟,女。被执行人杜显文,男。解鹏飞申请执行罗俊刚、王建伟、杜显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红民保字第6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杜显文名下的房产一处、王建伟购买的登记在赵志名下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对担保人解万良名下的房屋一处、担保人李景龙名下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解鹏飞申请解除对王建伟、杜显文房产及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杜显文名下的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王建伟购买的登记在赵志名下的房产一处的查封。三.解除对解万良名下的房屋一处的查封。四.解除对案外人李景龙名下的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