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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3执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吴丽琴与魏应生、王少珍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应生,王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5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清流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被执行人魏应生,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少珍,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吴丽琴与魏应生、王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民一庭于2016年1月6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3,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少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230元,尚欠2,420元未交;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魏应生、王少珍所有的位于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130号3幢130-3房产,但该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暂时无法处置。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应生、王少珍无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魏应生、王少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建平审判员  陈晓伟审判员  巫启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叶庆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