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琳琳诈骗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28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琳琳,女,34岁(1982年4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楠。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琳琳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琳琳及其辩护人王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琳琳以使用虚假身份与被害人耿×发展同性恋爱关系为手段,骗取被害人耿×的信任,并于2015年2月至8月间,虚构偿还债务、为家人治病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耿×钱款共计人民币89万余元及三宅一生花格手提包1个、LANVIN女包单肩包1个、Chloe女士单肩包1个、VALENTINO女士挎包1个、Chloe女士链条包1个、FENDI钱包1个、钻石戒指1枚、黑曜石项链发晶挂坠1条、Chloe女士眼镜1个、苹果牌iPhone664G手机1部、苹果牌Ipadmini平板电脑1台、潮宏基牌黄金饰品等物品,经鉴定上述部分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7239元。被告人王琳琳于2015年8月13日被抓获归案。现部分赃款、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王琳琳使用部分赃款购买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学伟鑫城小区C02地块D12#-1-602的商品房一处。被告人王琳琳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上述事实,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害人耿×的陈述,证人王×、张×、于×的证言,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营业部出具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协助冻结通知书,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微信支付凭证及境外银行转账凭证,购物销售记录单,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截图,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大庆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起赃经过及物证照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琳琳的辩护人王楠当庭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王琳琳系初犯;二、被告人王琳琳的认罪态度较好;三、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得到弥补;请求对被告人王琳琳从轻处罚。针对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琳琳的家属与被害人耿×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及被害人耿×出具的谅解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琳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累计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琳琳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王琳琳的辩护人提出的三点辩护意见,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琳琳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琳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钱包一个、ipadmini平板一个,均发还被害人耿×;尚未追缴的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耿×。三、对在案冻结被告人王琳琳名下、卡号为×××的帐户内款项(截至2015年8月12日的现金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一万八千二百八十八元八角六分)予以划拨,划拨后发还被害人耿×。四、对位于×××的房屋予以变卖,变卖所得款发还被害人耿×,如仍不足清偿被害人耿×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王琳琳继续退赔;如变卖所得款清偿被害人耿×经济损失后有剩余,余款折抵被告人王琳琳所应缴纳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程 杰人民陪审员 任玉良人民陪审员 张宝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