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孙良敌与王臣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敌,王臣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民初1615号原告:孙良敌。被告:王臣来。原告孙良敌与被告王臣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王臣来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庭审中自愿变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7日,被告王臣来向原告孙良敌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王臣来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臣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孙良敌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被告王臣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