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502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谢文超与何世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超,何世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5**民初2164号原告谢文超,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何世阳,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谢文超与被告何世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文超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文超承担。审 判 长 张金强审 判 员 姚保国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明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