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豫1502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谢文超与何世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超,何世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5**民初2164号原告谢文超,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何世阳,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谢文超与被告何世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文超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文超承担。审 判 长  张金强审 判 员  姚保国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明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