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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成型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与艾园、汪巧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成型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艾园,汪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885号原告:江门市新成型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南格西路41号3、4幢。法定代表人:钟佑安。委托代理人:刘铭仪,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凤恩,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园,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汪巧英,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江门市新成型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园、汪巧英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3388-1号民事裁定,准许江门市新成型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388-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原告名下的粤J×××××号小型轿车、粤J×××××号中型厢式货车、粤J×××××号轻型厢式货车。二、查封被告艾园、汪巧英价值人民币28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文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嘉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