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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603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603民初36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76年3月8日生,红石林业局亚宏木业工人,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范某某,男,汉族,1975年4月19日生,吉林省红石林业局贮木场工人,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好,高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新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