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赵书凤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书凤,北京合利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000号申请执行人赵书凤,女,1956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合利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程庄北里19号楼3单元101室,注册号110106013040903。法定代表人贾飞飞,经理。赵书凤与北京合利荣丰房地产经纪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69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合利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书凤房租八千七百元;二、北京合利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书凤违约金五千八百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合利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赵书凤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合利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执行人赵书凤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合利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书凤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30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赵乾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刘靖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