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建刚与陈红琴、赵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刚,陈红琴,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95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刚。被执行人陈红琴。被执行人赵刚,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闻兴村东山陈*组**户。身份证号码:3390051976********。原告孙建刚与被告陈红琴、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滨商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建刚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陈红琴、赵刚尚应支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利息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824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红琴、赵刚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刚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袁 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顾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