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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冷某某诉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3民初808号原告冷某某,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委托代理人孙剑斌,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原告冷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剑斌、被告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某某诉称:1995年6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月生育一名女孩夏某甲(现已成年),2008年生育一名男孩夏某某。婚后双方性格不和,被告常无故动手打原告,现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已成年,长子夏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家庭共同财产总价值约10万元,包括平房两间、部分现金、承包地、农具等要求依法平均分割。原告为证明主张事实的成立,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户口复印件、依安县依安镇人民政府民政办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及婚生子女情况的事实。被告夏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举示证据。本案双方争议问题: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应否离婚。一.原告提交的户口复印件、依安县依安镇人民政府民政办证明,证明了原、被告夫妻关系及婚生子女情况的事实,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二.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项主张不予确认。通过对证据的分析与认证,认定如下事实:1995年6月23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1997年1月18日生育长女夏某某,2008年11月9日生育长子夏某某,2016年3月8日原告外出打工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冷某某关于要求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立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韩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