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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815号原告梁某。被告冀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亦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