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梁某与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815号原告梁某。被告冀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亦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