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4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邢德洪与钱凤梅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德洪,钱凤梅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4619号之一原告:邢德洪。委托代理人:朱洲、陈政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凤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德洪诉被告钱凤梅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邢德洪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凤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德洪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德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邢德洪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