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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4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邢德洪与钱凤梅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德洪,钱凤梅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4619号之一原告:邢德洪。委托代理人:朱洲、陈政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凤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德洪诉被告钱凤梅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邢德洪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凤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德洪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德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邢德洪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