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5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沈华侨与杭州经纬电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华侨,杭州经纬电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5889号原告沈华侨。委托代理人陈广荣,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端福,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杭州经纬电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华侨诉被告杭州经纬电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沈华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经纬电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华侨撤回对杭州经纬电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沈华侨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施一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