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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2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2刑初60号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607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广东省连州市人,户籍地连州市,住连州市连州,于2016年5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霓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16时26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赣G×××××号轻型厢式货车沿S259省道由连州市星子镇方向往龙坪镇方向行驶至44公里+500米(连州市龙坪镇加油站)路段时,冲到公路右边排水沟,碰撞路外行人被害人陈某,造成车辆受损、陈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陈某的家属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及民事诉讼被告刘小明共同赔偿被害人陈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项。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人刘某及民事诉讼被告刘小明已经与被害人陈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付清了赔偿款190000元给被害人陈某的家属。被害人的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受案登记表,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易某、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2016)第000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粤荆圣司鉴所(2016)病鉴字第090号《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民事调解书》,《收据》,《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刘某的户籍以及无犯罪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操作不当,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家胜审 判 员  陶 森人民陪审员  冯素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莫 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理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重大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