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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衡水奥达化工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占九、韩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奥达化工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张占九,韩凤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02民初2185号原告:衡水奥达化工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景和大街华兴世家301号处4号门店。法定代表人:胡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殿华,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占九。被告:韩凤霞。委托代理人:张占九,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彭杜乡张辛庄村一区**号,系韩凤霞之夫。原告衡水奥达化工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占九、韩凤霞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忠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衡水奥达化工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殿华、被告张占九及其作为被告韩凤霞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衡水奥达化工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张占九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橡胶辅料。2016年5月4日,被告张占九向原告出据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货款6.566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货款6.5661万元及利息。被告张占九、韩凤霞辩称:欠款事实存在,但是原告要求立即给付没有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占九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橡胶辅料。2016年5月4日,被告张占九向原告出据欠条一张,载明:截止2016年3月31日欠衡水奥达化工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5661元。至今被告未给付原告货款。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橡胶辅料并向原告出据欠条,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载明了欠款的数额,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拖欠的货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给付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韩凤霞与张占九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韩凤霞应与被告张占九共同偿付上述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占九、韩凤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衡水奥达化工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5661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6年5月5日起,以6.5661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张占九、韩凤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米亚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