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加强诉王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强,王建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71-2号原告陈加强,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苏朝生,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业,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强与被告王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加强于2016年7月1日以原、被告有意进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加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加强负担。审判员 王毅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琳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