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江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江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80号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6层601-613。法定代表人牟福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雨,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文婷,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江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9号7-1-902。法定代表人董秀兰,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胜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江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原告担负。审 判 长 邱淼淼人民陪审员 孙 岳人民陪审员 轩淑敏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兰 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