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陆建富、郑国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富,郑国富,张菊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982号申请执行人陆建富,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郑国富,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张菊彩,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陆建富与被执行人郑国富、张菊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建富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国富、张菊彩支付借款本金8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元、执行费13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7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国富按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借款本金,直至付清本案全部执行款项。如被执行人郑国富、张菊彩未能按上述还款计划按时还款,则申请人有权自其违约之日起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郑国富、张菊彩未能按上述还款计划按时还款,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19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