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见龙国际贸易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见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502民催2号申请人见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傅选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昌,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见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号码为4020005222234945,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8日,票据到期日期为2015年11月7日,出票人为中卫市华联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收款人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销售分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直属支行,最后持有人为见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见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永贤审判员 刘广胜审判员 宋建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祁建权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