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徐金凤与被申请人栾凤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金凤,栾凤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3财保23号申请人:徐金凤,女。被申请人:栾凤宏,男。本院受理申请人徐金凤与被申请人栾凤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因涉嫌严重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申请人徐金凤为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转移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并以徐申功所有的鲁S553**奔驰越野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栾凤宏名下住房公积金90000.00元。二、冻结栾凤宏在泰东公司的工资140000.00元。三、冻结栾凤宏在泰东公司的股金20000.00元及溢价、红利等孳息。四、查封用于担保的徐申功所有的鲁S553**奔驰越野车一辆。以上财产的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申请人如在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美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