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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行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华玉宝与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玉宝,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3行初144号原告华玉宝,男,198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鸡西市恒山区。委托代理人宫克鹏,鸡西市恒山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35号。法定代表人王智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梓文,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山煤矿法律顾问。原告华玉宝诉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原告的父亲华泽新生前系被告所属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山煤矿采煤工,2014年9月5日死亡。被告2015年5月1日作出JF15025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华泽新死亡为工伤。原告以被告未履行给付死亡赔偿金义务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另查明,2010年5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5号),明确被告所属分(子)公司的工伤保险基金,由被告按照市级统筹要求进行管理。2015年5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22号),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5月11日起,被告不再具有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职权,经本院释明,原告拒绝变更被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被告自2015年5月11日起已不再具有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职权,原告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应当向相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主张。原告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应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玉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再会审 判 员  战 爽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