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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4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罪犯张兴亮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兴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024号罪犯张兴亮,男,汉族,小学文化,1993年3月8日出生,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丹少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镇刑终字第003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张兴亮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84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兴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张兴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张兴亮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能力监区调查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兴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兴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