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2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江苏海嘉和盛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腾龙毛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嘉和盛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慈溪市腾龙毛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2048号之一原告:江苏海嘉和盛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八字桥村。法定代表人:樊海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腾龙毛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筋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2000016849。法定代表人:卞近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嘉和盛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腾龙毛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计81.50元,由原告江苏海嘉和盛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张小玲人民陪审员 叶善根代理审判员 徐 礼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