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蒋耀锋与肖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耀锋,肖英,李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69号申请执行人蒋耀锋,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肖英,女,1976年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李玉文,男,1974年8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耀锋与被执行人肖英、李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执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王常友审判员 曾 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益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