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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武宣县汽车总站、黄志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宣县汽车总站,黄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武宣县汽车总站。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生权,站长。委托代理人韦燕杰,副站长被执行人黄志锋,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武宣县汽车总站与被执行人黄志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武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宣县汽车总站于200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2003年8月20日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7月1日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志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志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黄志锋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武宣县汽车总站为乘客垫支损失医药费5384.36元、车辆维修费22111元,吊车施救费1800元,共计29295.36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黄志锋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武宣县汽车总站人民币29295.36元(包括赔偿款及预交的执行费、诉讼费),即确认履行完毕(2002)武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余下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黄志峰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02)武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华停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覃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