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祥德、熊运宝、唐峥梅、熊柏恒、熊忠祯、永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祥德,熊运宝,唐峥梅,熊柏恒,熊忠祯,永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特24号申请人冯祥德,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熊运宝,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唐峥梅,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熊柏恒,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熊忠祯,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永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忠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冯祥德、熊运宝、唐峥梅、熊柏恒、熊忠祯、永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建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冯玉珍、柏子仁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冯祥德、熊运宝、唐峥梅、熊柏恒、熊忠祯、永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纠纷,于2016年6月7日经冷水滩区曲河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当事人冯祥德、熊运宝、唐峥梅、熊柏恒、熊忠祯、在永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和泰名居二号楼项目”中的投资款本金分别为190万元、126.5万元、80万元、47.9万元、30.6万元。二、当事人冯祥德、熊运宝、唐峥梅、熊柏恒、熊忠祯共同投资金额及投资时间确认如下:2010年10月28日投资175万,2010年12月7日投资30万元,2011年7月10日投资150万元,2011年12月2日投资60万元,2011年12月26日投资30万元,2012年10月2日投资30万元。三、上述投资款的收益,以其实际投入时间为计息起点,按月利率2%为标准,逐笔计算利息,利随本清。四、当事人冯祥德、熊运宝、唐峥梅、熊柏恒、熊忠祯收到上述投资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后,即放弃基于投资“和泰名居二号楼项目”而向当事人永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任何其他权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结。五、本调解协议自各当事人或代表人签字捺印后即具备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建军审 判 员 冯玉珍审 判 员 柏子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熊慧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