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宗梅与朱舜斌、刘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宗梅,朱舜斌,刘幸,朱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1952号原告黄宗梅,女,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蔡皓,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朱舜斌,男,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刘幸,女,汉族,1988年1月18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被告朱舜生,男,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原告黄宗梅诉被告朱舜斌、刘幸、朱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原告方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方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认的,被告视为不明确。本案原告黄宗梅无法提交被告准确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的,应当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宗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0元,退还原告黄宗梅。审判员 张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