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刘亚奇与郭长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奇,郭长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2040号原告刘亚奇,男,汉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生华、李利平,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郭长超,男,汉族,1969年3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奇诉被告郭长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亚奇承担。审判员 李红颖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