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郭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郭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56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郭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郭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