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冼松与陈拓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松,陈拓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568号原告:冼松,男,汉族,1931年11月4日出生,住址:云浮市云城区。被告:陈拓通,男,汉族,67岁,住址: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冼松诉被告陈拓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冼松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冼松以被告已还清借款,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元,减半收费138元,由原告冼松负担。审判员 黄秀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阮健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