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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申松立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周巷印刷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松立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宝山区周巷印刷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3796号原告上海申松立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雪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鑫鹏,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岚岚,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周巷印刷厂,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金全。本院在审理原上海申松立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周巷印刷厂租赁���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周巷印刷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松立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周巷印刷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申松立信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毛晓青审 判 员  陆 琴人民陪审员  秦瑞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计凡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