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10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珠海市海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卞晓燕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海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卞晓燕
案由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0427号原告珠海市海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武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叔权,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海玲,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晓燕,女,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海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卞晓燕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卞晓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1、本案争议涉及技术秘密,根据相关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受理;2、合同中虽约定由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地点是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或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中文ASQ系统联合研发与推广协议》,约定共同完成“年龄与发育进程问卷(ASQ)系统中文版本”。合同履行中,被告向原告发送解除协议通知,称原告“未按照正确方式使用ASQ相关商标、在未获得卞晓燕医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ASQ中文系统进行了改版/或更新升级、未按照合同约定将中文ASQ系统的所有数据控制权交给卞晓燕医师,并且在未向卞晓燕医师书面报告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下载用户数据、严重拖欠支付给卞晓燕医师相关的专家技术指导费以及给Brooks公司的版税、未及时提供销售、营利报告和月度/年度书面报告,并且提供虚假销售数据、销售报告等”。原告则认为被告解除协议没有事实依据,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解除协议通知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原协议。从双方上述系争的事实可以反映,原、被告争议的事实可能涉及商标使用以及相关技术秘密的认定,故本案应由相关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原、被告协议中对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能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卞晓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 峻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叶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