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秦中涛与李孟胜、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中涛,李孟胜,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立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533号申请执行人:秦中涛,1986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李孟胜,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被执行人: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彭纪全,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立阔,1976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秦华田、秦中喜、秦中括、秦中涛、梅长英与被执行人李孟胜、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立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7013.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孟胜因交通肇事罪正在服刑,无履行判决的能力;被执行人杨立阔因事故负债较多,其名下的车辆、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正在进行财产处置中,此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均为他人挂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