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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蔡祥权与王春兰、李安云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兰,蔡祥权,李安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祥权。原审被告:李安云。上诉人王春兰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民初字第101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李安云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