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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冯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芳,闫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冯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西崖底小学教师。被执行人闫建玲。申请执行人冯芳与被执行人闫建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离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闫建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450,执行费,2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建玲银行帐户存款1840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闫建玲同等数额的财产。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闫建玲的收入184050元及利息。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