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5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罗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5执字第6号申请人罗某某,女,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临武县。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临武县。关于罗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临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已履行玖仟元整(9000元),还剩余陆仟元整未履行(6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圣华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人民陪审员 艾冬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桠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