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樊进兴犯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进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829号被执行人樊进兴,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现租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樊进兴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以(2016)闽088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樊进兴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樊进兴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庭依法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樊进兴在漳平市公安局有人民币2000.00元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樊进兴在漳平市公安局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搜索“”